内容简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卫生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卫生局、财务局: 现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 部 财 政 部 二OO 九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 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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