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和《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失业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失业保险缴费费率   自2015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缴纳失业保险的费率由2%调整为1%,职工缴费费率保持1%不变。   二、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   自2015年1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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