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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完善恶性肿瘤门诊大病医保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13]24号)
    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办公室),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更好地保证恶性肿瘤患者的合理诊疗,经研究并听取专家意见,现就进一步完善恶性肿瘤门诊大病部分项目医疗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延长门诊大病医疗期限 对恶性肿瘤门诊大病医疗范围的中医药抗肿瘤治疗项目,所享受门诊大病医保待遇的期限由原来首次确诊或恶性肿瘤复发之日起的18个月调整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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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完善恶性肿瘤门诊大病医保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13]24号)
  • 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沪府令8号)
    《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2013年9月30日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杨雄 2013年10月14日 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2013年10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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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沪府令8号)
  • 上海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社会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工作的通知(沪人社医监发[2013]55号)
    各区县医保办、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社会医疗机构发展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3〕6号)等文件精神,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沪医保〔2002〕10号)、《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审批办法》(沪人社医监发〔2010〕56号)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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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社会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工作的通知(沪人社医监发[2013]55号)
  • 关于北京市工伤职工持社会保障卡就医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3]282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各工伤医疗机构:  根据《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就医实时结算实施意见》(京人社办发〔2009〕17号)有关规定,为方便我市工伤职工就医,自201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工伤保险社会保障卡就医,现将北京市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发放期间,工伤职工就医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发放社保卡工伤职工 已发放社保卡工伤职工就医的,必须携带社保卡、《工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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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北京市工伤职工持社会保障卡就医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3]282号)
  •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暨服务设施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90号)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准确执行市人力社保局《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暨服务设施标准》(津人社局发〔2013〕62号,以下简《诊疗目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手术费类项目执行问题。在《诊疗目录》的手术类项目中,如果手术术式中不包括腔镜,而医疗机构以该手术名称申报费用并且在手术中使用腔镜的,仅按照该手术名称的收费标准支付手术费,同时支付腔镜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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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暨服务设施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90号)
  • 关于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3]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会,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组织对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印发给你们,从即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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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3]48号)
  • 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将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通知(教港澳台[2013]69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为了更好地保障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权益,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将其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决定自2013年9月起,将在内地(大陆)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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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将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通知(教港澳台[2013]69号 )
  • 北京市关于参保人员延长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3]290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障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按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3〕250号)的规定,现就在本市参保人员延长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埠户籍参保人员在本市延长缴费办法 (一)适用范围 男性年满5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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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关于参保人员延长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3]290号)
  • 关于实施《淄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淄人社发[2013]104号)
    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教育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淄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外的下列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高等院校学生、中专和技校学生、中小学阶段学生及托幼机构的在册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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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实施《淄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淄人社发[2013]104号)
  •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淄政发[2013]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15日 淄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城乡统筹,健全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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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淄政发[2013]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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